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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检察院
四举措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报讯(李薇 王在朝)自最高检部署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工作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以四项举措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明晰审查范围。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逮捕后的刑事案件和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全诉讼环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逮捕后不具备羁押必要条件的,建议办案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释放。如办理的监察机关移送徐某某职务犯罪案,凤冈县检察院对徐某某决定刑事拘留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突出审查重点。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的在办羁押类案件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对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认罪认罚情况、身体状况、社会危害性、可能判处的刑期和是否达成刑事和解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羁押必要,对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及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创造审查条件。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能动履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退赃退赔工作,努力促成刑事和解,消除社会矛盾,最大限度达成无羁押的必要条件。如办理的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批准逮捕后,主动联系其亲属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数支付,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凤冈县检察院遂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协作配合。该院强化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共享案件信息,动态掌握案件变化情况。对案情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羁押必要的,及时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如办理的周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告人周某某的羁押期限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凤冈县检察院遂积极与法院沟通后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得到采纳。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向办案机关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0人,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释放10人,提出建议采纳率为100%。该类案件的办理,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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