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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蔡学强 性别:男 性 年龄:49 职业:驾驶员
住 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丁氏坝社区街上组
身份证号码:522125197208243131 电话: 13708500338
当事人:邓小江 性别:男性 年龄:54 职业:务农
住 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区社区132栋601号
身份证号码:522125196812161373 电话: 16527823383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重庆市武隆区武道路黄莺加油站 案 由: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021年10月20日00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8人,联合武隆区公安局民警,已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在重庆市武隆区武道路黄莺加油站,当事人蔡学强驾驶的贵CQ538S白色轻卡实施检查,当场在其货车上查获涉案烤烟2320公斤,案值30224.96元。当事人蔡学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涉案烤烟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经现场询问,上述烤烟是托运人邓小江交由承运人蔡学强从贵州道真县运输至重庆武隆境内销售,通过查阅托运人邓小江手机微信记录从2021年8月至10月,先后4次从贵州运烤烟到重庆等地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我局次日移交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打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蔡学强和邓小江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于2021年11月4日移交武隆区烟草专卖局处理。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其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违法事实如下:
经查证:当事人蔡学强为谋取不法利益,姚珍于2021年10月18日,联系当事人蔡学强拉一车烟叶到道真边界10公里左右,同意后次日18时蔡学强开车出发在道真国道东郊等电话,当晚20点左右邓小江来电告知,并加微信发定位装烟叶位置给我,蔡学强开车到达竹林湾附进一农户陆昌英家装烟叶。
同案人邓小江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21年10月上旬,当事人邓小江到陆昌英家钓鱼时,看到陆昌英家存放有很多烟叶,当事人邓小江说可以拉出去卖,卖出去了平分,陆昌英同意了,后来邓小江找了余婵、汪树维、夏明娇、倪路娥等人,以0.4元一斤将陆昌英家的烟叶分拣出4000斤。当事人邓小江给姚珍打电话说烟叶可以拉出去卖了。于2021年10月19日姚珍打电话给蔡学强拉一车烟出去卖,等会有人给你打电话,当晚20点左右当事人邓小江打电话发定位给蔡学强装烟的地址,车到后,当事人邓小江喊分拣烟的人将烟叶装在蔡学强车上。运费2000元运到目的地后支付,同意后开车出发,途经贵州大唐、重庆市武道路黄莺加油处被重庆市武隆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该批烟叶。于2021年10月21日,对烟叶抽样送检,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等级如下: B2F 16%、B3F 20%、B4F 10%、B2K 10%、B3K 14%、B3L 14%、CX2K 10%、X3F 6%,上述共8个等级。烤烟2320公斤,案值30224.9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发当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车辆照片等证明从重庆市武隆区黄莺加油站查获上述涉案烤烟。
2、2021年10月20、21、22日,2021年12月1、14日,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蔡学强(驾驶员),托运人邓小江从贵州省道真县运输烤烟到重庆市武隆区销售。
3、当日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运输的烤烟案值30224.96元。
4、当事人蔡学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邓小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5、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2320公斤烤烟8个等级如下:B2F 16%、B3F 20%、B4F 10%、B2K 10%、B3K 14%、B3L14%、CX2K 10%、X3F 6%。
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系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蔡学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烟处告〔2021〕1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同日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邓小江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武烟听告〔2022〕1号),因当事人邓小江的手机变动无法送达,于2022年1月28日EMS件被退回,又于2022年2月17日委托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权。2022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邓小江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烟处告〔2021〕103号),同月27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3月1日收到向重庆市武隆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辩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承运人蔡学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罚款6044元。
二、对托运人邓小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罚款15112.48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当事人应到武隆区行政服务中心(烟草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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