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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办质效提升思考
■陈怀德 许亚岚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如何整合资源、发挥力量提升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办质效,成为当下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特点及困境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
(一)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司法人员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及心理素质,很难通过短时间的刑事拘留及讯问获取有效的口供信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特点使其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及手段有相应的了解,因而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二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动机具有伪装性以及谋略上的“合法性”,导致此类犯罪不易被发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发生在其职权行使的过程中,其行为目的有的是侦破案件,如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具有合乎法律规范的外观,其违法性较难被察觉。
(二)侦查力量欠整合
在内设机构调整、办案理念更新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为更好落实“四大检察”协调发展的要求下,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检察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以往的反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工作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加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特质需要较高的侦查力量和较大的侦查投入,且随着部分侦查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导致侦查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侦查手段欠提升
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投入运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多手段。目前利用新技术销毁犯罪证据,隐藏犯罪所得等情况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侦查技巧不能满足对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原有的通信侦查装备、房产查询通道等或转隶,或已过时缺乏维护,没有与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衔接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查询周期较长,导致侦查效率低,无法有效固定证据。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办质效提升思考
(一)加强线索管理水平
一是在诉讼监督中保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敏感度。“两反”转隶后,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收集渠道发生变化,新的线索收集机制有待建立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应厘清纠正诉讼违法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时刻保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敏感度,防止将职务犯罪当成普通诉讼程序违法予以纠正。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如果只注重纠正诉讼违法,不深挖职务犯罪,则诉讼违法也无法根本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中应保持对职务犯罪发现的敏感度。二是注重提升侦查工作深度。检察机关在受理控诉、会见当事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中都应注意收集职务犯罪相关线索,在调查和纠正违法时深挖背后潜藏的职务犯罪可能性。三是建立犯罪线索管理一体化机制。一方面聚焦线索的收集、反馈与挖掘,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司法机关之间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及社会组织、律师、群众举报线索管理机制等,解决线索来源的拓展与整合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线索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加强对线索的甄别,防止线索流失。
(二)丰富侦查手段
一是依托大数据建立网络数据平台,整合有效信息,提高侦查效率。实践中,检察机关应注重提高现有设备和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应通过积极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员,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使用效益。提高对海量电子数据的分析运用能力。对于前期收集的海量电子数据,要善于运用智能检索技术,将海量无序的原始数据整理成有价值有条理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筛选出有效信息,形成证据链,为侦查人员开拓侦查思路,寻找案件突破口,为案件侦破提供便利。
(三)提升侦查队伍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侦查技巧,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岗位练兵,职能竞赛,着力提高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对现代化装备的使用能力,精细化的初审技能,规范化的审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二是完善统一调配检察力量的配套制度。《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立案侦查决定权“上提一级”制度后,一般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为办案主体,统筹全市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资源,集中力量侦办案件,原则上不交由县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规范区域内检察官统一调配,确定被调配检察官的办案职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2020年6月,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办案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既可以调用本院检察人员到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也可以调用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人员到本院或者辖区的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调用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进一步规范了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为整合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办力量提供了制度、政策保障。
(作者单位系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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