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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电话卡“赚小费”可能涉嫌帮信罪
  ■何晓晓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近日,黔南州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先后开庭审理了六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一:被告人陈某江,平塘县大塘镇人,于2021年10月23日至11月29日期间,将自己名下持有的5家银行银行卡,伙同其他4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帮助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共计1302413.96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5000元.
  案件二:被告人张某云,平塘县塘边镇人,于2021年10月2日,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转移不明来源资金564852元,非法获利2500元。经审理,被告人张某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500元。
  案件三:被告人莫某坚,广西贺州市人,于2021年3月期间,多次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走账,参与不明来源资金转账共60余万元,非法获利3040元。经审理,被告人莫某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3040元。
  案件四:被告人刘某廷,平塘县大塘镇人,为牟利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帮助他人转移来源不明资金共2372004元,非法获利5000元。经审理,被告人刘某廷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5000元。
  案件五:被告人韦某耀,平塘县平舟镇人,2021年8月27日因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微信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3602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训诫。但其并不思悔改,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帮助转移非法资金获利400元后,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主动收购其他4人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10余个账户供他人转移非法资金,非法资金获利2000元。经审理,被告人韦某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400元。
  案件六:被告人潘某江,平塘县平舟镇人。被告人雷某永,平塘县平舟镇人。2021年8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潘某江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及其叔叔张某奎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共274995元后,又邀约被告人雷某永,将雷某永名下2张银行卡帮助转移不明来源资金175953元,期间被告人雷某永收取“好处费”630元。转账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永工行银行卡不明来源资金30000元被止付,8月18日雷某永到银行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将该30000元取出,后被告人潘某江威逼被告人雷某永将30000元违法所得交出,雷某永妻子将其中20000元违法所得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江。经审理,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雷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6030元。
  【法官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犯罪形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大都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是犯罪。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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