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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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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签署省政府令予以公布,《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系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办法。
《办法》中明确,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行为,加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及时拨付机制,预防、减少因结算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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