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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法院
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可替代性赔偿模式
  本报讯(杨光天)近日,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碳汇认购协议”生态司法确认书,创新“替代性修复”模式共护生态环境。
  2021年5月,罗某某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剑河县某镇某村三组“架桥岭”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罗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愿意对滥伐林木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由于罗某某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也未就该案的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何在非公益诉讼环境之下落实生态赔偿,是该案审判重要难点之一,也是目前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空白。
  雷山县人民法院转换思维,经过充分的研究,并与公诉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创新提出通过“碳汇交易”的形式来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人罗某某亦表示同意。根据委托,剑河县林业局按剑河县2006-2016年造林碳汇项目(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设计文本中碳减排量推算,罗某某砍伐林木恢复生态购碳所需资金为20668.8元,于2022年3月8日出具了《超期采伐林木需认购碳减排量的意见书》。公诉方依据该意见书,与罗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罗某某自愿认购人民币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用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于协议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2022年3月14日,公诉方与罗某某共同向雷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经雷山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当庭下达司法确认书。当日,罗某某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
  “在法院发出的众多司法确认书里,这一份保护生态的司法确认书实属特殊。”雷山县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表示,因山林土地有限,林木补种等替代修复方式难以全面、有效执行,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实践“生态司法+”模式,在公益诉讼框架内进行替代性补偿。但是在非公益诉讼的情况下,通过确认“碳汇认购”工作模式,来进行替代性赔偿尚属首例,对于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可替代性赔偿模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雷山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替代修复举措,依法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理念,守住一方生态环境,保护好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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