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瓮安县检察院
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李奇应 杨梅 记者 罗翔)“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从宽处理,今后我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近日,一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真诚地说道。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邀请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天文镇天文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宣告。
  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瓮安县某某寨往该县天文镇街上方向行驶,当日21时4分许,行驶至银百高速1648公里200米处(瓮安北收费站路口)时,被黔南州公安交管局高速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曾某某是当地的种烟大户以及养殖户,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靠经济种植及养殖,且其大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随即前往曾某某所住的社区向工作人员及其邻居等人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这些情况属实。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据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精神,结合该案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曾某某的家庭情况,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同时,为了使曾某某能够正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改过自新,巩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在公开宣告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并对在场的群众开展危险驾驶的法治宣传教育。
  对曾某某进行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并释法说理,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可和赞同,他们表示: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充分发挥了以案释法的引导与教育功能,通过以案说法,让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