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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扰乱诉讼秩序 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
■ 冉秀虎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1月5日上午,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耿某作为原告代理人到庭,在双方核对庭审笔录环节,耿某认为被告万某某有故意拖延时间和辱骂自己行为,便冲到被告席抢夺万某某手中的庭审笔录,不顾法庭工作人员的劝阻,对万某某实施抓扯、推搡等行为。
【法律解析】经调取现场录音录像,提取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发经过。荔波县人民法院认为,耿某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理应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但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视法庭纪律,违反法庭规则,在审判区域抓扯、推搡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耿某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耿某现已缴纳了罚款。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贵州省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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