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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检察系统充分行使检察职权 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开听证会现场

检查组深入街边药摊对销售和使用“消”字号产品进行检查

“消”字号产品联合检查

  ■ 梁艳艳 吴祖娟 陈玉露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民生无小事,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人民”二字,重拳出击,运用法律武器,护航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展现最美的一抹“检察蓝”。
  消费是生产价值完成的关键一环,从衣食住行到药品、网络、通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不仅影响百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还关乎经济市场的平稳运行,影响社会法治环境。
  一直以来,黔西南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涉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努力让百姓放心消费、便利消费、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收到良好成效。
  过去五年,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28件,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罪犯7人,起诉19人。黔西南州检察机关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积极作为,并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当地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精准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涵盖了从农产品、酒类、奶粉到药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打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及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坚持司法为民守护健康和安全
  紧盯食品从农贸市场到网络平台、餐桌的每一个关口,黔西南州检察机关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网络餐饮、校园食品安全等为监督重点,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针对“舌尖上的安全”等关键大事,坚持“严”字当头,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说“不”。
  黔西南州检察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水平;出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公众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立案、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实践中,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密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咨询等制度,积极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对案件移送、受理和处理情况的全程监督,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通过精准监督建立食品安全的绿色保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在检察监督和服务经济发展中找平衡点,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有效推动行业整改,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邀请公众参与部分案件公开听证、庭审现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宣传等,以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为网络餐饮食品上牢“安全锁”
  贞丰县辖区内共有美团、马管家、贞丰e生活、贞丰同城等多家第三方网络餐饮外卖服务平台,涉及餐饮店铺共计100余家。经贞丰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多家餐饮服务平台存在入网服务提供者违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无许可经营行为、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等。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履行审查、监测义务,以及公示、及时更新信息义务。
  贞丰县检察院依法向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督促违法平台及商家尽快整改,净化网络餐饮服务环境。该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安龙县检察院与公安、食药、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多次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深入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摊点、校园周边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
  安龙县检察院分别就校园周边销售“五毛”垃圾食品问题、进口婴幼儿奶粉无中文标识问题、网络外卖餐饮无资质问题、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等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办结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案件20余件,案值1600多万元,罚没款10万余元。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公示24家,登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3家,统计上报《网络餐饮食品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情况》211户,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兴仁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将目光聚焦在辖区食品摊贩经营主要聚集街道做好食品安全守“夜”人。经走访查看,发现大多数食品摊贩均未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威胁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兴仁市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整治。
  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7年下半年,朱某甲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团伙制售假“茅台”分工协作,生产假“茅台”对外销售,多个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搜出成品53度“飞天茅台”等假酒折合市场价值人民币超50万余元,具有较大安全隐患。
  2020年6月23日,兴义市检察院以朱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兴义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朱某龙等7人在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兴义市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朱某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等不同刑罚,并在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黔西南州首例涉制售假“茅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兴义市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维护了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案后,兴义市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进一步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以专项调查为契机,走访了各类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销售专卖店等,发现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召开了违规经营散装白酒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向相关部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
   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018年,吴某某管理经营公司因为制售“铝面条”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2020年3月26日,兴仁市检察院依法向兴仁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请吴某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兴仁市电视台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兴仁市检察院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典型案例,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威慑社会潜在的不法行为,让广大群众拍手称快。
  “食药安全大于天,不容任何人动‘歪脑筋’。惩罚性赔偿具有严惩违法与侵权、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也将切实提高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倒逼企业从严把关。”该院承办检察官说。
  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
  晴隆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晴隆县境内唯一一家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的企业,承担满足该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肉食品的需求。晴隆县检察院调查发现该企业缺乏《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存在生产设备落后,未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屠宰场所卫生恶劣,且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情形。晴隆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管部门,未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相关规定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对屠宰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屠宰企业进行有效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晴隆县检察院依法向兴义市法院提起诉晴隆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该案宣判,兴义市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晴隆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卫生安全。
  晴隆县检察院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依法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不仅切实维护了区域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积极参与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中来,为晴隆县域脱贫攻坚及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该案成为贵州省首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以法治力量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8月以来,陈某浩、陆某贵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来历不明的原材料和非法制造的外包装组装成品牌洗发水、沐浴露,在乡镇赶集进行低价销售,获取非法利益超35万余元。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0年7月22日,望谟县公安局以陈某浩、陆某贵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移送望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0日,望谟县检察院经审查,改变定性,以陈某浩、陆某贵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望谟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2月7日,望谟县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浩、陆某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5万元。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发展阶段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该院承办检察官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教育、警示销售生活用品的销售者,并进一步提升、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冰墩墩”穿上“法治保护外衣”
  今年2月16日,兴义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兴义市一家蛋糕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售卖自制的“冰墩墩”造型小糕点,同时还承接制作“冰墩墩”造型蛋糕,侵犯了“冰墩墩”的形象、名称等知识产权。
  兴义市检察院向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职责,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建议该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的良好氛围。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与兴义市检察院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普法教育行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提高企业、商家以及群众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意识。
  发挥检察职能,实力“护航”冬奥盛会,使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实现有效对接,形成强大合力。该案成为全省首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下一步,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保障黔西南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奉献检察力量。
  执法有力度检察有“温度”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给了我和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提升了法律意识,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今年,兴义市检察院深入兴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回访时,其负责人龙某某直言感觉到了司法“温度”和检察“温情”。
  2018年,龙某某为非法牟利,以公司名义销售152台假冒德力西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配电箱给黔西南州某建筑安装公司,后该安装公司将开关安装到兴义市洒金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得款打在公司对公账户内,涉案假冒产品价值超13万余元。2021年2月4日,兴义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核证据材料,依法追加认定兴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为单位犯罪;经审查,并对法律意识淡薄的涉案企业及龙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据龙某某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30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等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对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兴义市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其对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1月1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兴义市检察院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的同时,强化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衔接,以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行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犯罪嫌疑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落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任务。在办案中,也要注重深化认罪认罚,积极鼓励涉案企业及企业家主动退赔,消除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该院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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