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两男子擅自采伐林木获刑
  ■ 秦莎莎 班金莲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2021年6月中旬,官某某、谭某某二人花费600元向黔南州惠水县摆金镇一村民购买得其管理的一山林,两人合伙砍伐了29棵马尾松,准备出售木材,原以为可以小赚一笔,谁曾想还没来得及处理砍伐的树木就被查获。
  惠水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官某某、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采伐的活立木蓄积17.15立方米,数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为4268元,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主动支付了1500元开展补植复绿并已验收合格,弥补了生态损失。同时官某某、谭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官某某、谭某某悔不当初。二人表示已牢记教训,以后一定通过合法渠道挣钱。 
  【检察官释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官某某、谭某某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亏了”12100元,还被判处刑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利,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悔之晚矣。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