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第05版:消防周刊
第06版:消防周刊
第07版:区域 行业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良好效果
三都自治县检察院深入都江镇开展大走访活动
图说新闻
推动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督导调研黔南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福泉市检察院一去一回访民情一言一行暖民心
长顺县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办法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
两男子擅自采伐林木获刑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男子擅自采伐林木获刑
■ 秦莎莎 班金莲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2021年6月中旬,官某某、谭某某二人花费600元向黔南州惠水县摆金镇一村民购买得其管理的一山林,两人合伙砍伐了29棵马尾松,准备出售木材,原以为可以小赚一笔,谁曾想还没来得及处理砍伐的树木就被查获。
惠水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官某某、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采伐的活立木蓄积17.15立方米,数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为4268元,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主动支付了1500元开展补植复绿并已验收合格,弥补了生态损失。同时官某某、谭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官某某、谭某某悔不当初。二人表示已牢记教训,以后一定通过合法渠道挣钱。
【检察官释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官某某、谭某某二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亏了”12100元,还被判处刑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利,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悔之晚矣。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