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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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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实施
本报讯(程瑞林 记者 樊园芳)日前,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3月1日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4部门日前正式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包括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包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财政供养人员遗属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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