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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42万余元获刑
   ■韦明皇 张凤利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日前,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一村民小组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黔西南州兴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阮某某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因征地拆迁,村里得到一笔48.41万元的拆迁款。这笔钱作为村集体资金,由阮某某代为保管,且存入他的个人银行账户。但阮某某从未公布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却因自己建房、购买工程车等原因“手头紧张”,私自挪走42.39万元归自己使用。2020年8月22日,某村一组群众通过查账发现被告人阮某某挪用组集体资金的情况后,阮某某才筹款归还,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5日,分两次将挪用款项全部上交义龙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法律解析】经审理,兴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挪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和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量挪用资金已全部退缴等量刑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目前,42万余元集体公款已由扣押单位退还至村民小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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