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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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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报讯(赵杰 陈雪)“谢谢检察官对我的教导,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一定好好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将自己所盗财物追回,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及时将矛盾化解。”未成年人赵某某说着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近日,遵义市习水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以化解社会矛盾和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基点,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1月,17岁少年赵某某因无经济来源多次伙同吴某某等人进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案移送至习水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后,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通过与赵某某父母沟通交流,多次对赵某某进行谈心疏导,促使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赵某某及其父母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结合赵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办案民警追回部分赃物,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习水县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习水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促进矛盾化解、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评判办案质量的更高标准,不断落实法律援助、社会帮教、心理疏导等对于未成年人专门设立的制度,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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