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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 12人被判刑
  ■ 王骁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贵阳务工期间发现可以贩卖银行卡从中获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的情况下依旧选择铤而走险,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后以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上家。
  被告人王某尝到贩卖银行卡的“甜头”后,在2021年4月至8月期间,陆续向被告人陈某、梁某、杨某等11人收购银行卡,再二次贩卖给上家以获取更大利益。自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涉及百余个银行账户,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转入流水共计9150余万元。2021年8月,王某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黔南州长顺县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王某等12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法官释法】 被告人王某错将贩卖银行卡当作来钱容易的“甜头”,最后只能自吞违反法律规定带来的“苦果”。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勿轻易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同时不要轻信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不随便点击互联网上的不明链接,规范好自己的网络言行,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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