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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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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从重处罚
本报讯(胡开艳)2021年11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无证驾驶小轿车在贵阳市乌当区辖区内行驶,超车时因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面包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董某满身酒气,便将董某带至乌当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进行检测。经检测,董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竟高达2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搜集、固定证据、侦查完毕后,依法将董某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9日,乌当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取保候审。2022年1月5日,乌当区检察院以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乌当区法院提起公诉,乌当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因该案系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承办人阅卷后决定即日开庭进行审理,正当法官助理通知董某开庭时间时,董某电话已无人接听,其保证人也不知董某踪迹,董某已逃跑。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人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进行网上追逃。
2月8日,公安机关成功将董某抓获到案。承办人立即通知公诉人,于当天16时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董某具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其他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董某在案件审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因害怕法律处罚,逃避打击而逃跑,拒不归案,其认罪、悔罪意识不强、态度较差,酌情对董某从重处罚。最终,乌当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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