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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助他人转账1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邓定学 记者 杨杰)近日,王某文、陈某俊、杨某潮、陈某锌、王某扬、陈某门等12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黔南州长顺县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处12人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0000元。
据了解,2021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俊等11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王某文,王某文再以1500元至3000元的价格将收来的银行卡转卖给上家进行转账洗钱。
期间,12名被告人为电信诈骗犯罪转账洗钱共计9155.53万元,并从中获利。检察机关指控,12名被告人为他人提供具有支付、结算、网上银行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12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12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文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将自己及陈某锌、杨某潮等数十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支付结算,从中非法获利,其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达数千万元;被告人陈某锌、王某、梁某祥、陈某门、陈某、王某扬、陈某俊、杨某潮、汪某喜、柏某令、穆某兴明知王某文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给他人支付结算网络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提供,各自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注入流水均达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12名被告人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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