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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蓉高速纳雍路段“2021·1·29”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2021年1月29日我省厦蓉高速毕节纳雍路段发生一起死亡5人较大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损失。毕节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案件调查进行了重点关注和指导,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严肃追究了责任,值得引起相关行业、部门引以为戒。一、事故经过
  2021年1月29日0时24分许,贵州省纳雍县曙光镇杨某华驾驶贵B**51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9人)从贵阳龙洞堡机场方向往纳雍县行驶,途经厦蓉高速公路上行线1579公里处时,与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罗某驾驶桂L**290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5人死亡、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
  贵B**516号车驾驶人杨某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罗某驾驶桂L**290号车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在高速公路上低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低行驶速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次要原因。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贵州华恒骏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对桂L**2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改装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3.广西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出具虚假车辆入户检测报告。
  4.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对肇事车的质量参数进行“大吨小标”以及违规“定制化”生产超载超限车辆。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县非法营运车辆的排查和打击,对行车轨迹异常的七座及以上面包车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按时按要求完成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和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对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等重点车辆进行检查。
  2.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对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督促指导不力;对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按照要求在各高速公路匝道口、县城中心通往各乡(镇、街道)主要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未主动调度、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的重点车辆数据并录入大数据管理平台,未对重点车辆进行监控监管。
  4.纳雍县公安局,对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5.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车辆超员工作存在疏漏,未发现贵B**51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机场辖区超员载客。
  6.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查处非法营运工作存在疏漏,未发现贵B**516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载客行为。
  7.广西自治区百色市车辆管理所对“大吨小标”肇事车入户监管缺失。
  8.广西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所违规办理临时居住证。
  (三)地方政府存在主要问题
  1.纳雍县曙光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的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与辖区重点车辆驾驶员签订承诺书。
  2.纳雍县百兴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七座及以上非营运面包车、小客车的排查登记和建立台账工作;对排查出的相关车辆未严格落实干部包保责任、未严格实施网格化包保管理,未按照“一周一走访”的要求对包保重点车辆开展日常检查;未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车辆的排查登记,未将重点车辆排查登记台账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期在辖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非本镇车辆失查漏查。
  3.纳雍县人民政府,未对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打击非法客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序有效的调度和监督。三、责任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1、杨某华,贵B**51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罗某,桂L**2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王某正、程某春,纳雍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4、广西百色市荣恒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出具虚假文件证明罪的行为,毕节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百色市公安局进行后续查处。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21人)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毕节市纪委市监委对曙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X等6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对曙光镇人民政府镇长朱X奇等15人进行诫勉谈话等处理。
  (三)对事故其他有关企业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1.贵州和美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毕节市政府将违法线索函告修文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立案查处;
  2.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公安部交管局已联合工信部对该厂家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谈并要求召回问题车辆;
  3.纳雍县交通执法大队,向纳雍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纳雍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纳雍县公安局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纳雍县曙光镇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纳雍县百兴镇人民政府,向纳雍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纳雍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贵州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空港经济区大队,向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深刻书面检查;
  12.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已将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四、警示提醒
  (一)强化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合力,形成持续高压打击阵势。
  (二)加大对非法经营人员和车辆管控。各级交通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布控检查力度,联合对非法载客经营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布控检查,依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对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提供非法载客信息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平台群主或发起人进行约谈。
  (三)专项整治“大吨小标”及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超载货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移动测速设备投入路面,安排专人校对采集货车低速行驶违法数据,加大对低速行驶违法货车的现场拦截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发现涉嫌“大吨小标”低速行驶的货车,要通过车载显示屏提示、喊话器提醒等方式,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予以处罚。
  (四)加强检测站监管力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技术监管手段,让检测站无法随意修改车辆检测数据。
  (来源: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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