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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
  本报讯(汪璐)近日,绥阳县检察院在办理曾某某、胡某某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时,发现曾某某、胡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在触犯刑律的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审查认定,曾某某、胡某某于2021年6月期间持气枪、射钉枪猎杀了野生动物“斑鸠”3只及“黄麂”1只。经鉴定:“黄麂”属偶蹄目,鹿科、小麂。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并列入了相关《名录》,其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曾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绥阳县检察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以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播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月,根据法律规定,绥阳县检察院对曾某某、胡某某二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曾某某、胡某某二人履行生态修复行为,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绥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当好生态环境守护者与生态法治宣讲者,让群众进一步了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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