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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院敲响“二审案件独任制审理”第一锤
  本报讯(董彬)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自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遵义中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据悉,娄某与夏某、韩某二人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夏、韩二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娄某借款58万余元,经多次催收夏、韩二人均未归还借款,故娄某将夏、韩二人诉至法院。案件审理宣判后,娄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庭前审查,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并无新证据提交,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遵义中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独任制审理,并采用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相关诉讼材料。
  “从收到立案信息到结案,仅用了5天时间!感谢遵义中院的高效审理、感谢法官!”1月10日,娄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对该案审理法官表达了感谢,并对二审独任制审理的方式给予好评。
  扩大独任制审判的适用范围,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大制度创新,对发挥审判组织灵活高效的优势,促进审判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诉讼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遵义中院始终以“坚持速度与温度兼顾,高效与公平并行”为原则,积极探索二审案件提效增速的新举措,在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判方式,稳步推进二审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提升,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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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二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哪些二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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