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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为企业挽回损失21万余元
  本报讯(范旭)近日,黔南州检察院收到黔南州中级法院送来的抗诉再审判决书,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民事监督一案得到法院改判,帮助企业挽回损失21万余元。
  据了解,2020年7月,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因与简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服法院二审生效判决,向黔南州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法院错误判决,还企业一个公道。
  原来,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脱贫攻坚企业,在长顺县修建鸭舍过程中,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与简某某发生纠纷,简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228000元。经一审审理,认为企业已支付完工程款,但对于企业扣除简某某的30000元工程质保金应予以退还,遂驳回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认为企业支付全部工程款证据不足,改判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228000元。经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和庭审记录分析,认为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已通过自己支付和第三人王某某代付的方式基本付清涉案工程款,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导致企业为此多承担了212200元的民事责任。
  该案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采纳黔南州检察院的提抗意见,向省高院抗诉。省高院指令黔南州中级法院再审该案,黔南州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抗诉。通过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生效判决,长顺但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简某某工程款16600元。该企业因原错误判决而多承担的责任得到纠正,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亦因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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