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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式”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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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检察院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三模式”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 张庆庚 记者 任莉
深入开展“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模式,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探索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工作模式,帮助未成年受害人重返阳光生活,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情怀;创新开展“司法救助+托管”办理模式,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黔西南州晴隆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创新开展“司法救助+扶贫”“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托管”等办理模式,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感谢你们带来了温暖与希望”
“在我的家庭陷入困境的时候,是各位检察官给予了我们关心和慰问……不但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也给我们带来了温暖与希望。”不久前,一名救助人龙某某对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查南江说的一句话。除了真诚地感谢,当天,在晴隆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龙某某还郑重地把一封特殊的感谢信交到了查南江手上。
时间回到2019年。因一起交通事故,龙某某父亲死亡,母亲和女儿不同程度受伤。因父亲的不幸离世,母亲、女儿伤病需要医疗费用,家人需要照料,龙某某无法外出务工,无稳定的经济收入维持家庭开支,家庭突遭巨变,让龙某某的家庭变得步履维艰,生活条件困难。然而,案发后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案件判决后,犯交通肇事罪的陈某某却无赔偿能力,让龙某某艰难的家庭,更加无助。
“我们在得到司法救助线索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陈某某无其他直系亲属,属于‘五保’人员,家境困难。”承办检察官说,当时陈某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因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迟迟未赔偿到位。于是,承办检察官本着“应救尽救”的司法救助理念,通过实地走访核实,龙某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拟对其进行救助,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其进行救助,救助金为2万元。
“感谢党和政府给予的温暖,感谢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家属的关怀,帮我们渡过难关。”在司法救助发放仪式上,龙某某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近年来,晴隆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聚焦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大局,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坚持“应救尽救”原则,深入开展“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模式。
龙某某案件只是晴隆县检察院深入“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模式的缩影。2017年至2021年,在晴隆县检察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4件74人中,通过开展“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模式,救助涉贫人数41人,金额34.1万元,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更是获得了被救助对象的高度认可,共收到群众送来两面锦旗、五封感谢信。
“给孩子有温度的检察守护”
探索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工作方法,注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教育,积极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受害人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尽最大能力将刑事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未来的“他”有温度的检察守护,晴隆县检察院从未松懈。
2020年11月18日,一次“特殊的会见”在晴隆县检察院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基地心理疏导室悄然进行。当天接受心理疏导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陈某某,一名在校学生。对其进行专业心理疏导的,是晴隆县检察院专门请来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周娟。
原来,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后续”。此前,晴隆县检察院未检办案团队在办理该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多次走访过程中,未检检察官发现,该刑事犯罪对陈某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变得警觉过度、易受惊吓。为更好地帮助陈某某走出心理阴影,晴隆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第一检察部未检部门积极作为,与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周娟主动联系,这才有了以上的“特殊的会见”。
“孩子,我是罗老师。你有什么忧虑和想法,在这里都可以敞开和老师讲。”周娟凭借丰富的经验,温柔地“开门见山”。
“老师,我……”陈某某拽着衣袖,在老师的循循善诱下,慢慢地敞开了心扉。
最终,近一个小时的交流后,周娟带着重新恢复笑容的陈某某,愉悦地走出了心理疏导室。看到陈某某走出来的样子,一直在心理疏导室外门外等候的陈某某监护人王某某,感激地说:“谢谢检察官,谢谢你们的帮助……”
“还有什么,比看到未成年受害人重返阳光生活更开心的事呢?”晴隆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回忆说,那一刻,她的心里,也感到无比的温暖,深刻感受到检徽的责任与重大。
托管“救助金”保障生活学习
自从2020年11月12日起,家住晴隆县花贡镇的未成年人刘某某兄妹,每月都能收到来自该镇政府专用账号打来的500元,直到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领完为止。按常规,被救助人的司法救助金,是直接打到其银行账号上,若是未成年人,也是拨付在其监护人的账户上。刘某某兄妹的为何“与众不同”呢?
原来,刘某某兄妹系晴隆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刘某某兄妹在家中无父亲、母亲照顾,奶奶作为唯一的监护人。但其奶奶由于年纪较大,无其他生活收入,家庭又系精准贫困户,生活非常困难。
于是,晴隆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接到线索后,积极开展线索调查工作,多次到乡镇与第一书记、政府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刘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认为家庭生活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应当予以救助,决定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考虑到救助金是用于2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保障,不能一发了之。为了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晴隆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创新,多次与花贡镇人民政府协商讨论,双方共同签订了国家司法救助金托管协议,创新开展“司法救助+托管”模式,决定由晴隆县检察院委托镇政府代管救助金,每月定期发放固定救助金至申请人的账户中。
“同时,我们还联系政府工作人员帮助日常监督,确保该笔救助金用于被救助未成年人学生生活学习。”承办检察官说。让检察官欣慰的是,由于救助金得到很好的托管,目前刘某某兄妹俩人的学习生活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未受到影响。
如果说,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彰显“检察蓝”人文关怀。那么,晴隆县检察院创新开展的“司法救助+托管”模式,无疑为检察温度增添了一份温情。“针对未成年人救助申请人,通过‘司法救助+托管’办理模式,能很好地保证了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晴隆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每月定期发放固定救助金至申请人的账户,不仅为未成年被救助人提供长期保障,确保救助工作落地见效,同时还能令其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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