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2620号
徐辉:
本院受理原告游莹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博文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615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看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远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61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波西曼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贵阳紫阳佳品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海恒丰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龙水、胡龙花、周宗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597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吴贤峰、段明荣、宋德林、康芸有关劳动报酬、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产生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1716、1719、1729、196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1、南劳人仲字[2021]第1716号: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贤峰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工资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11,241.00);驳回申请人吴贤峰关于提成的仲裁请求。
非一裁终局:确认申请人吴贤峰与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贤峰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6日未签订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59.00);驳回申请人吴贤峰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2、南劳人仲字[2021]第1719号: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段明荣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工资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贰元整(¥7,602.00);驳回申请人段明荣关于提成的仲裁请求。
非一裁终局:确认申请人段明荣与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段明荣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玖元整(¥4,259.00);
驳回申请人段明荣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3、南劳人仲字[2021]第1729号: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宋德林2021年4月至2024年6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人民币柒仟肆佰贰拾壹元整(¥7,421.00)。
非一裁终局:确认申请人宋德林与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德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玖元整(¥1,729.00)。
4、南劳人仲字[2021]第1960号: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康芸2021年4 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驳回申请人康芸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非一裁终局:确认申请人康芸与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165.00)。
以上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分别支付给申请人吴贤峰人民币共计壹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11,241.00);支付给申请人段明荣人民币共计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贰元整(¥7,602.00);支付给申请人宋德林人民币共计柒仟肆佰贰拾壹元整(¥7,421.00);支付给申请人康芸人民币共计叁仟元整(¥3,000.00)。
以上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房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分别支付给申请人吴贤峰人民币共计肆仟贰佰伍拾玖元整(¥4,259.00);支付给申请人段明荣人民币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玖元整(¥4,259.00);支付给申请人宋德林人民币共计壹仟柒佰贰拾玖元整(¥1,729.00);支付给申请人康芸人民币共计壹佰陆拾伍元整(¥165.00)。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纳自然资罚字〔2021〕52号
郑永先、高玲会、高庆菊:
你3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开始擅自在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高枧村官寨组非法占地建房。经我局委托贵州天木智绘科技有限公司测量,高庆菊、高玲会、郑永先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地面积580.84平方米,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纳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物为砖混结构1栋2层,建筑物占地面积320.70平方米,第一层建筑面积144.76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482.07平方米;硬化地面260.14平方米。你3人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3.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5日依法向你3人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3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2021年10月8日听证合议意见,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580.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86.9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26.83平方米;硬化地面260.14平方米);
2、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0.84平方米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3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纳雍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1日
注销清算公告
贵州辉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MJF58F,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联系人:王琳琳
联系电话:18185076625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08号鑫海大厦11楼6号
邮编 550001
贵州辉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