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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宝迪菲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富印、张大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543-544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贵州信达阳光有限责任公司:
本中心受理杨胜凯投诉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筑公积金责令字【2022】02-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蔡泓 联系电话:0851-86851911
附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筑公积金责令字【2022】02-1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 1 月 13 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筑公积金责令字【2022】02-1号
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为职工杨胜凯(身份证号:522727198602240035)缴存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原职工杨胜凯补缴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5224元。补缴手续请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1 月 13 日
(联系人:蔡泓;联系电话:86851911)

贵阳市南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星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杨惠、刘洪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558-559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艾特华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刘肖、聂满有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987、988号裁决书(案号顺序与申请人姓名顺序一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1、南劳人仲字[2021]第98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贵州艾特华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肖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柒仟陆佰零叁元整(7603.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柒仟陆佰零叁元整(7603.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艾特华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肖。
2、南劳人仲字[2021]第988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贵州艾特华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聂满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肆元整(4224.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肆元整(4224.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艾特华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满。
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阳市南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杨洁、刘恬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611-1、611-2、612-1、612-2号裁决书(案号顺序与申请人姓名顺序一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1、南劳人仲字[2021]第611-1号裁决书(一裁终局):
驳回申请人杨洁关于工资的请求。
南劳人仲字[2021]第611-2号裁决书(非一裁终局):
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元整(3580.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元整(3580.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洁。
2、南劳人仲字[2021]第612-1号裁决书(一裁终局):
驳回申请人刘恬关于工资的请求。
南劳人仲字[2021]第612-2号裁决书(非一裁终局):
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元整(3580.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元整(3580.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恬。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阳市南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梁云峰有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1277-1、第1277-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一裁终局:
被申请人贵州京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梁云峰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伍分(5645.45)。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伍分(5645.45),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京元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云峰。
非一裁终局:
被申请人贵州京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梁云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11648.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11648.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京元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云峰。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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