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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
  据人民网消息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惩罚性赔偿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解释》的出台,旨在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据悉,此次发布的《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解释》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
  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方面,《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解释》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杨临萍表示,《解释》立足于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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