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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法院公开宣判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列案
   本报讯(郭孟 记者 罗翔)日前,黔南州荔波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列案件,被告人均当庭服判,不上诉。
  据查,2021年7至11月,被告人莫某、陶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银行卡、U盾、手机信息等给他人“刷流水”“过账”等,非法获利3000至1000元不等。三人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分别为604000.45元、792899.59元、609324.88元。“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显示,涉案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分别为2人280000元、5人307004元、4人82955元。荔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陶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逃避监管和规避调查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莫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依法追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荔波县法院受理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4件26人,均已审结完毕,相关信息推送人民银行开展联合惩戒,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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