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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两人撤销缓刑被收监
  ■ 韦安久 杨瑶 记者 任莉 
  【案情回顾】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徐某、周某到黔西南州兴义市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徐某、周某无视法纪,不遵守社区矫正法有关请销假管理规定,违规私自外出至其他省、市、县多次。
  在发现二人的上述问题后,兴义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兴义市司法局召开的撤销缓刑集体评议会议。会上,双方就基本情况、意见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汇报、讨论、总结。虽然徐某、周某的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徐某、周某没能深刻认识自身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多次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蔑视法律权威。
  最终,徐某、周某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5日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近日,在兴义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下,徐某、周某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被裁定收监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释法】这两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的有效执行,不仅维护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对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正视罪犯身份,提高矫正意识,依法依规参与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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