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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法院发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22年1号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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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法院发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22年1号禁止令
本报讯(吴章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1月1日,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黔东南州雷山县法院发出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22年1号禁止令。
2015年夏天,杨某平、侯某清、杨某由商量决定在黄里村建一个斗牛场,起名叫“千日红斗牛场”。后三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也这后”处挖掘山林至当年12月份左右。经黔东南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杨某平、侯某清、杨某由组织修建的斗牛场用地总面积为16.46亩,其中被占用非林地面积6.77亩,重点防护林地面积为9.69亩。雷山县检察院以杨某平、侯某清、杨某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雷山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平、侯某清、杨某由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千日红斗牛场”已经修建一半的构筑物仍然存在,被破坏的防护林地一直未得到恢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所修建的场地开始出现再次被使用情况。雷山县检察院拟向雷山县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为便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确保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全面的恢复,雷山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研判认为黄里村“千日红斗牛场”所在地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仍然处于被损害状态,亟待采取保护措施。2022年1月1日作出(2022)黔2634行保1号民事裁定,并于当日下达禁止杨某平、侯某清、杨某三人对“千日红斗牛场”所在地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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