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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检察机关
全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质效
  ■ 记者 龙立琼
  自大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以来,遵义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措并举,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聚焦制度适用 扛起检察机关主导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遵义市检察机关深刻领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重功效,逐步做到案件范围全覆盖、罪名适用无禁区,在不断巩固制度适用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统一。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遵义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广认罪认罚宣传片,确保宣传片在全市范围内法治宣传、群众接访等场合以及各羁押场所、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派出所和检察机关办案场所等地点滚动播放,帮助群众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
  同时,积极探索“云办案”模式,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着力打造规范高效的控辩协商模式。遵义市检察院则发挥“对上联络、对下指导、协调推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协调,确保全市认罪认罚工作整体质效同步提升。遵义市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精准量刑提出率、法院采纳率等实现跨越式提升,各项核心数据均保持在较高水平。这背后,是遵义市检察机关的高站位统筹推进及潜心的探索。
  紧盯办案质效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运行
  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遵义市检察机关注重强化量刑协商,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释明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本地区同类案件量刑参考、认罪认罚后获得的从宽幅度等内容,确保量刑建议的得出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把释法说理做实做细,提升协商效果。
  “鉴于被告人王某无正当理由当庭翻供,本院现依法变更其量刑建议,将原先提出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调整为‘拘役5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2000元’。”这是桐梓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某次开庭中的发言。该案系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考虑到王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速裁程序简案快办,依法对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官向王某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期间,值班律师也当场向王某提供了法律咨询,王某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没想到的是,在庭审中王某却无正当理由突然翻供,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考量后决定取消王某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认定,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变更后的量刑建议最终也获得法院采纳,王某依法受到其应受的惩罚。
  延伸检察职能 推动认罪认罚工作提档升级
  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遵义市检察机关也十分重视被害方合理诉求,充分采取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等手段,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努力在“小案子”上作好定分止争、息诉罢访、创新治理的“大文章”。2019年至今,共促进达成刑事和解396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67.36万元。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涉法涉诉、违法违规办理的案件,遵义市检察机关对内加强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从批准逮捕、提出量刑建议、出庭公诉等关键环节着手,在流程上规范、在风险上提示、在办案中监督,努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格局。对外则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坚持“认罪认罚+公开听证”,监督制度廉洁适用。2019年至今,遵义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不捕、不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407件,切实增加案件审查和认罪认罚工作的透明度。
  坚持司法为民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
  “检察机关根据非法捕捞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动做好刑事司法、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不仅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使有关主管机关后续处理于法有据,也使违法人员受到应有惩罚;同时警醒被不起诉人和周围群众要以此为戒,遵纪守法,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最高检在发布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对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穆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上述评价。
  该案中,穆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这是遵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坚持为民司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遵义市检察机关始终紧扣司法办案中心,围绕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金融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扶贫领域犯罪等案件中的适用,注重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保障社会治理大局,注重在涉企案件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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