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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质量开展劳动争议调处
  本报讯(记者 覃淋)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强化多元处理机制扎实提升劳动争议调处服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深入推进贵州劳动纠纷化解工作高质量开展,依法完善和强化多元处理机制,扎实提升全省劳动争议调处服务效能,有序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步入依法根治良性循环。
  《通知》指出,各地要联动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将法院调解平台及劳动人事争议“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主动延伸到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窗口,支持基层服务窗口,不断强化农民工维权岗等维权指导措施,不断加强监察调查和依法调处的有效衔接。及时引导有调解意愿和需求的当事人,精准获取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调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培训并特邀劳动保障监察员兼任调解员,依托服务平台,在第一时间快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精准高效化解劳动纠纷。
  《通知》要求,要更加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制度优势。各地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要求,积极培训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和依法化解农民工欠薪、工伤赔偿等各类劳动纠纷,多措并举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按照《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积极构建专业性劳动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支持聘用专兼职调解员和落实办案补助经费。
  《通知》明确,要切实畅通渠道调处非标准劳动争议。各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畅通渠道,依法受理非标准劳动争议。不得以超过时效或预判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依法保障劳动报酬权益不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因工作拖延或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问题情况,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强调,要大力支持依法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当中,切实加强释理说法,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财产保全、司法确认以及仲裁审查申请,支持双方当事人依法、快速解决争议问题。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后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通知》还进一步督促各地强化职责,落实司法保障措施。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真执行当场立案、先行立案的有关规定,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有案必立、及时立案,并严格落实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简易处理、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同时,确保及时落实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有力有效保障农民工依法兑现权利,确保用足用好失信惩戒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步入依法根治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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