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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大方县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为例

■ 肖明艳
一、大方县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现状
(一)罪犯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7月,大方县列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共162名,占全县监外执行罪犯执行人数的43.5%。其中严重暴力犯罪65人,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总数的40.1%;毒品犯罪73人,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总数的45.1%;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的132人,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总数的81.5%。
(二)执行状况
截止2021年7月,大方县各乡镇派出所对其辖区内已收到监狱寄送相关法律文书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建档进行了监管;检察机关通过定期不定期与乡镇派出所核对名册、调阅监管档案等方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虚管的情况仍有发生。

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交付执行工作衔接不到位,存在漏管现象。有的监狱对出监后仍需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按规定提前告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将文书交由罪犯自己携带到执行地派出所报到,易导致罪犯不按规定报到的漏管;有的监狱不按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致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因公安机关无法掌握而发生漏管;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规定移交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致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
(二)对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脱管现象严重。由于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有的派出所,对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情况不清、底数不明,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惩治措施不力,激励机制不健全,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难度大。由于刑罚、刑诉法没有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相关法规实施惩处作出较明确的规定,对于该类罪犯不回居住地接受监管或长期处于失控状态的,无相应的刑事惩罚和强制性措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对于长期失控脱管等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对其实施处罚根本无法落实到位。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表现较好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提前恢复其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等激励措施,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加了监管难度。
(四)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手段单一,监督缺乏强制力。虽然《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很少真正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落实。

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各环节衔接与沟通,使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建议监狱加强与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罪犯即将出监的消息,在罪犯离开监狱时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机构按规定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寄送执行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补充新增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避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发生漏管。
(二)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增强监管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切实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公安机关干警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监管的职责,提高干警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其在监管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三)增加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强化刑罚惩罚性和威慑力。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服从监管或者故意脱管、失控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等,作出由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将其将脱管期间扣除后重新计算执行期限、延长原判决执行期限时间等处罚。同时,积极探索资格刑的复权制度,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配合监管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提前恢复其被剥夺、限制的资格和权利,以促进该类罪犯积极悔过,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措施执行力。检察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监督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与监狱、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系与沟通,形成监督合力。要继续采取到乡镇派出所调阅监管档案等措施开展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促进公安机关严格依法监管。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开展检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后又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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