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砍毁他人47棵核桃树村民领刑又赔钱
  ■记者 王剑
  【案情回放】近日,贵阳市息烽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郑某为发泄对他人不满情绪,故意将对方种植的核桃树砍毁,企图给对方点“颜色”看看,不料却让自己身陷囹圄,不仅被判刑,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因与被害人李某、黄某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口角,郑某一气之下将李某、黄某种植的核桃树47棵砍毁。
  后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的核桃树合计价值为16920元。同时,被害人李某、黄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郑某赔偿原告人被砍核桃树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920元。
  息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6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财产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砍毁被害人47棵核桃树,该损失费用经价格认定为16920元,予以确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主张的其余损失,其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经济损失16920元。
  【法律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