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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病猪肉小心被判刑
■徐茂鹏 熊春 记者 黄祖祥
【案情回顾】近日,毕节市赫章县检察院就夏某某、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依法向赫章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况某某将自己养殖的一头生病且注射过兽药的活猪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夏某某,因猪已不能走路,夏某某将该猪当场进行宰杀后,未经检疫部门检验便拖至农贸市场进行售卖,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经查,夏某某已销售病猪肉47斤,获利752元,未销售的病猪肉重234.3斤。经检验,该批猪肉氟苯尼考、磺胺类、多西环素均不合格。
【法律解析】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况某某、夏某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夏某某、况某某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审判机关最终认定况某某、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令二人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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