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将自己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记者 龙立琼
  【案情回放】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套以及向他人收购的3套银行卡,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鹏。杨某雄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本人的银行卡涉及支付结算金额535266元,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涉及支付结算金额3652376元。
  在该案中,被告人向某林自己办理2套银行卡,在他人处收购3套银行卡,被告人杨某雄向被告人杨某雨收购5套银行卡,后二人以2800元每套的价格将上述10套银行卡卖给黄某。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某林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58290元,涉及诈骗进账23000元,从杨某雨处收购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474918.92元,涉及诈骗进账222000元。
  此外,被告人向某林从他人处收购2套银行卡,以每套银行卡2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
  被告人杨某雨向他人购买1套银行卡,被告人杨某雄向他人收购3套银行卡欲卖给黄某,后因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银行卡未售出。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林获利20000元,被告人杨某雨获利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雄退缴违法所得18000元。
  【法律解析】铜仁市石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向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杨某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释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身份难以追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本案所示,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往往都是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而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源头犯罪行为,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