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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汇商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朝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167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草木时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万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16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金源创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顺益:
  本委受理陈义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174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重庆耀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李文燕、彭进芬、吴小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171-173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黔02破3-3号
  2018年7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万云的申请裁定受理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7月16日,本院裁定宣告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因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于2021年11月16日提请本院终结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迁坟公告
  乌当至长顺高速公路(夏云段)项目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现项目征地拆迁和迁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请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坟主,于2021年12月15日前到平坝区夏云镇人民政府征地组办理迁坟相关事宜,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美元,电话13310734667;杨远达:电话15585331036;刘凯:电话13595342949。
  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迁坟公告
  乌当至长顺高速公路(平坝段)项目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现项目征地拆迁和迁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请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坟主,于2021年12月10日前到平坝区羊昌乡政府征地组办理迁坟相关享宜,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兴虎,电话:15891158133;龙志成,电话:15685437876;艾显耀,电话:13208533448;杨刚强,电话:18224741010。
  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遗失声明
  购房人雷祺阳,身份证号:520102197312192438,共有人张娟,身份证号:522121197702191220,于2013年10月18日订购花果园三期V区12栋2单元5层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房房款收据(金额:386861元,票据号:0000400408)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雷祺阳,2021年12月1日。遗失声明
  购房人冉龙仪,身份证号522227198409284426,于2015年3月20日订购花果园三期W2区8栋3单元21层5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4477元票据号0000601683)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冉龙仪2021年12月1日
  本人杨翠苹(身份证号码:522629198811293421)于2015年7月18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E4组团3栋1单元30楼4号房壹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5626)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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