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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家园
  近日,四川成都、山东东营、聊城莘县司法机关在审理当地发生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都判决当事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种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引起公众的关注。
  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这几起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是为防止鸟类叨食自家果园果实,自行购买粘网,致使大量鸟类撞网死亡;有的是为饱口腹之欲,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形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非法狩猎;有的是为牟取私利,用剧毒物质毒杀大雁、野鸭等动物。这些行为无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都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生态资源遭到破坏。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平衡,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均对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作出规定。在这几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附带提起了公益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当事人需要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或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当事人即便有悔过之意,但因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解决“执行难”,实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显得尤为关键。劳务补偿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赔偿费用,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且能体现司法的温度。对于一些主观恶意较大的生态破坏者来说,通过具体从事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也能让他们真切感受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殊意义,进而由生态的破坏者转变为生态的守护者。
  对于任何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诉讼并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无论是让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还是以提供劳动的方式作为替代性补偿,都是为了教育警示更多人增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珍视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每个人都珍爱环境、保护生态,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地球家园。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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