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余庆县检察院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本报讯(文西军)余庆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断卡”行动,自2020年10月首次受理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45人、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40人,有效地打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保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021年2月至5月,在明知上家“老某某”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组织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区某某、廖某某组成犯罪团伙,分工合作,买卖银行卡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黄某甲负责统筹协调,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上家“老某某”,邀约黄某乙参与负责收购、介绍银行卡卖家,雇佣区某某操作验卡、转账,安排廖某某负责卖卡人食宿等。4犯罪嫌疑人共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10张、涉案资金流水为840100元,黄某甲获利10000余元。余庆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吕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黄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明知其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含黄某某自己的3张)转卖给上家,为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现已查明被害人蔡某某等人在网络上被诈骗的资金共计233842元通过上述6张银行卡结算,吕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3800元。余庆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吕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是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市民要提高反诈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等线索的,请及时报警。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