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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检察院
强化提前介入提升毒品案件办理质效
  本报讯(焦志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规范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较一般的犯罪案件,证据类型单一、固定困难,侦破难度更大,而毒品犯罪往往具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需严厉打击。近年来,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检察院通过对毒品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发表侦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建议,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办案环节做好准备,更及时、准确地打击毒品犯罪。2021年,该院办理毒品犯罪介入侦查引导案件7件7人,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介入案件都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
  完善机制,规范提前介入程序。为推动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务川自治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共同建立了毒品案件协作衔接机制,将毒品案件监督、提前介入、快捕快办等内容纳入工作机制,通过接受公安机关邀请或主动介入的方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措施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确保办案质量,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为深化推进务川自治县三年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务川自治县检察院要求对毒品犯罪案件实行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为平安务川贡献检察力量。
  全程跟踪介入,精准指导打击犯罪。及时提前介入,引导毒品案件侦查,是为案件后续的起诉、出庭工作扫清障碍,并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证据标准在侦查初期就传递给侦查机关,确保办案质量,逐步形成“前面做实,后边好干”的理念。在该院提前介入的李某某等人犯贩卖毒品一案中,检察官到现场布控抓捕嫌疑人,现场全程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出审讯建议,查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十余条。最终,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通过公诉机关的精准指控,让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也未上诉,取得了较好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提升介入能力,及时纠正漏人漏罪。毒品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审查时为逃避打击,往往避重就轻,故意隐瞒、少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包庇他人,务川自治县检察院在办理毒品介入侦查引导案件时,通过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升介入能力,客观全面审查案件,不放过任何线索和细节,及时纠正遗漏同案犯和遗漏的犯罪事实,将事实、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提升了办案效率。如该院办理的申某某贩卖毒品案,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时,经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发现申某某的妻子舒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为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法律监督,检察官及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纠正遗漏同案犯,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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