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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假币4人被批准逮捕
■钱应江 王婷
【案情回放】今年7月3日,冯某某购买一批假币。7月5日下午,冯某某、骆某某、陈某某、娄某某4人商量作案,由娄某某驾驶车辆,4人共同用假币换真币,获利后,4人平分赃款。
事后,冯某某等人多次到遵义市正安县杨兴镇、桐梓县芭蕉镇等地多次以购买香烟、豆腐、矿泉水等方式作案,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店内使用假币时被察觉,随后,张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芭蕉镇正习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将冯某某等人抓获,民警当场从娄某某驾驶的贵CA****号牌车辆中,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172张,从陈某某身上查获面值100元假币1张、云烟2包、豆腐1袋。7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桐梓县支行鉴定,涉案的175张100元面值的纸币均系假币。
8月11日,冯某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被桐梓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近日,冯某某等4人被桐梓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对于大、小面额的钱币,都应该仔细甄别,商家可在店内张贴假币警示标志,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若发现有人使用假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凡是持有、使用假币,无论数额多少,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五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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