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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本报讯(戴雁)近日,由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某义、吴某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宣判,二被告人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生态损害金75535.20元用于增殖放流(已向乌江投放75535.20元的鱼苗211784尾),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5月11日凌晨1时许,全某义伙同吴某学在乌江流域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岩门村高家坪组河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时间长达四个小时。同日凌晨5时许,全某义、吴某学从河边返回至播州区新民镇岩门村高家坪组路边时,被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合执法的民警和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当场查获二人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各类野生鱼共计89尾,总重17.015公斤。
日前,播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全某义、吴某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全某义、吴某学在乌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播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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