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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制定意见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本报讯 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会上获悉,为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规范我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审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院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制定充分考虑当前全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聚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成功审理了一批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摸索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经验,为《意见》的制定出台莫定了基础。同时,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也为贵州法院提供了启迪和参考。
  《意见》共计27条,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该部分明确规定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把握的政策。强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强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罚当其罪。强调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从“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认定、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准确审查认定证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追缴涉案财物”等六个方面对我省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审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此外,关于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第4条、第5条区分不同情形,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及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予以明确。《意见》第6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明知”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强调“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次数、对象及方式、是否规避调查、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关于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第9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唆使、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酌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意见》第10条、第11条强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免子刑事处罚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财产刑,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关于准确认定、依法惩处关联犯罪,《意见》第12条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自已的或者收买、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卡号、密码、办卡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定性处理予以明确。
  关于准确审查认定证据,《意见》第17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要求。第18条强调要认真审查涉案资金与犯罪关联性的事实证据。
  关于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意见》第21条强调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予以没收或者迫缴。《意见》第23条强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认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判决生效后应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全力追赃挽损。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落实落细省高院党组工作部署的要求,有力助推全省法院打击治理体系更好适应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形势。《意见》针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新形势,加强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有力助推全省法院打击治理能力更好契合依法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需要。同时,《意见》聚焦当前全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明确规范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回应实践中的热点争点问题,有利于提升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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