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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需要扣留多久
  ■记者 付先锐 整理
  大家都知道,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搜集证据和进行检验鉴定的需要会依法暂扣事故车辆。那么,什么情况下车辆会被扣留?扣留的依据又是什么?具体要扣留多久呢?
  贵州交警表示,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以下“八不准”:
  1、不准向车主或当事人收取办案部门通知发还车辆前产生的停车费(办案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不准违反政府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确定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私自指定鉴定机构;
  3、不准收取或变相让当事人缴纳办案单位委托检验鉴定的相关费用;
  4、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领取)保险公司、检验鉴定机构、停车场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奖励费、劳务费、辛苦费、补助费、咨询费等名目的费用;
  5、不准接受当事人请吃和送礼;
  6、不准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
  7、不准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
  8、不准在事故责任认定正式作出前向当事人发表个人对责任认定的看法和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情形及期限:
  1、扣留车辆法律依据和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勘验、检查和相关检验鉴定等收集证据工作。
  2、扣留车辆时限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基于以上程序和时限,在各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理论上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的期限为:委托时限3个工作日+检验鉴定时限30个自然日+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时限3个工作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即在不考虑延期检验鉴定和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扣留车辆理论上最长时限为事故发生后16个工作日和30个自然日。
  4、滞留车辆的特殊情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有关问题的规定》(黔高法〔2018〕194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扣押尚未到案机动车辆的,应当根据协助执行的范围,分别由县、市(州)、省级法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查或者申请布控查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中发现被执行机动车辆的,应当立即滞留、并通知辖区内县级法院,辖区内县级法院应当立即派员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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