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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12月1日施行
本报讯(曾秦)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统筹同级民政部门预算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全面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开展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实施办法》全文共6000多字,包括总则、评估形式及要求、评估流程与方式、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评估报告、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二条,全面规范了收养评估的要求、流程等内容。
《实施办法》界定了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一是中国内地公民在贵州省内申请收养未成年人,依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三是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不需要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后回访时,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性侵、遗弃、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养贵州省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和意愿,先行筛选配对。
收养申请人具有愿意收养残疾儿童或者学龄儿童、失独家庭、曾因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工作获得过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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