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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案
  本报讯(杨天明)近日,黔东南州锦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为实施诈骗,用名为“孤独”的微信账号加被害人吴某芝为好友,在通过微信聊天获取吴某芝信任后,杨某以投资和借资为由,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吴某芝18次微信转账,共计69750元。赃款被杨某用于其家庭开支和个人挥霍,至今尚未退还被害人。
  锦屏县法院法官表示,该案系典型的网络交友诱导投资型诈骗犯罪,被告人通过加微信好友,约定线下见面,一起参加投资课程,与被害人培养虚拟感情关系,用虚假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钱财,挥霍一空。该类骗局往往呈现专业化特征,从线上培养情感到线下见面,并安排学习投资课程等,有专人配合完成一系列项目,具有极大迷惑性。
  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非法所得应继续追缴退还给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非法所得并退还给被害人吴某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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