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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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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杜洪军
民间借贷为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供需矛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为化解矛盾解决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问题,基于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双重目的,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与精神,2020年8月及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作出修正,修正后的规定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同步施行。本文就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效力作出了哪些新的规范进行探讨。
首先是出借人的具备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还在对出借人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时,新《民间借贷规定》结合国内外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作出了实用性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的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在新《民间借贷规定》颁布以前,看法未能统一,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一直是将企业间借贷合同规定为无效。继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之后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生产经营性借贷行为当属有效的民间借贷之列。
其次是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也就是说要不要利息,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民间借贷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于借款合同成立,《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拟制了五种“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情形:(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款合同签订后,如没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是无法请求解除合同的,但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资金融通领域出现了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为了规范金融秩序,降低融资成本,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通过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规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求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控制融资成本和维护信贷秩序,同时对职业放贷进行了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违反上述六项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该款规定将借贷行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与借贷及其担保行为法律效果的民法评价分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也并不当然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对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认定,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民事责任。若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则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若无效,则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
超过法定利率导致的效力问题。从古至今“借债还钱”在中国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中国借贷历史演变我们可以得知,生息借贷有帮扶济困、互通有无的互助性,但高息的借贷毕竟含有一定的剥削成分,会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各国都认为应该禁止。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沿革、国内市场需求以及国外以及一些地区等因素,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将原来民间借贷的年利率24%-3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只有符合司法解释划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才会受到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诸多要求,使得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千变万化的特点,因此,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其有关规定更加值得我们去学习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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