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标题导航
开展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
旁听庭审“零距离”以案释法“面对面”
罗甸县法院进校园开展法治宣传
平塘县法院向王宋村捐赠办公设备
贵定县法院到帮扶村调研指导驻村帮扶工作
黔南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调度会召开
龙里县法院:诉前调解效果好 66起案件全撤诉
福泉市法院召开审判执行质效工作安排部署会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员是否担责?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员是否担责?
■彭文刚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近日,黔南州瓮安县法院玉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何某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请求。2020年9月9日12时,何某好意免费搭载闵某,摩托车正常行驶中,闵某从车上摔倒落地致其头部受伤(闵某未戴安全帽),何某立即将闵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闵某因此次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闵某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约19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闵某诉至瓮安县法院。
【法院判决】瓮安县法院玉山法庭审理后认定:经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的痕迹、安全技术、目击证人李某、周某等人调查取证可得知,事发时,何某驾驶的摩托车符合安全标准且正常慢速行驶,无明显超速,无摩擦、撞击、侧翻情况,路段较平坦无坑无坡,闵某摔倒时,左手拿着一把雨伞,未按一般安全常识手扶好驾驶人员或摩托车后架,闵某倒地后,何某摩托车继续行驶了一米左右停下。从闵某的出入院记录可以看出,闵某患有糖尿病,事发前4小时曾因头部突然昏倒摔倒落地。从现有证据足以表明,何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无违规操作,亦尽到了作为驾驶员谨慎驾驶和操作的义务,但因何某让闵某搭乘时,未按照交通安全规则要求其佩戴安全帽,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行为与闵某头部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何某仅违反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行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何某赔偿责任,酌定何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同时,因本案系“好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何某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其行为反而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观,过错程度轻微,对闵某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利于形成社会良好风尚,且能减少出行车辆数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应当积极倡导。因此,“好意同乘”致害,在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完全赔偿无偿搭载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