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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
公布“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案例
■杨加斌 柏华启 记者 罗翔
近年来,黔南州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和“公益”这一核心,坚定立检为公信念不动摇,牢记法律监督职责不懈怠,积极开展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向社会公布两起“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检察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案例一:督促保护匀酒厂新址水源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唯有良泉,方出佳酿”是酿酒业行业公知,优质水源对酿酒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都匀市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污染问题,都匀市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对策,同时利用无人机对沿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航拍,核实水源地环境损害事实,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水源地综合治理,通过一案一回访的方式听取企业意见,推动解决了影响“优质烟酒”产业发展的水源保护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酒厂新址位于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马尾村隔妹河畔,新址所在地上游于2020年7月划为都匀市水源保护地。经调查,在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内,存在居民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入河内、河滩上有烧烤遗留垃圾等违法情形,对水源造成污染,既影响了生态环境,也影响了匀酒的酿造。
调查和督促履职:都匀市检察院收到企业反映的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污染线索后,都匀市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唐海滨第一时间带队对隔妹河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就防止水源地破坏、保障匀酒厂用水安全等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同时立即组织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对案件开展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在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内,存在居民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入河内、河滩上有烧烤遗留垃圾等违法情形,对水源造成污染,既影响了生态环境,也影响了匀酒的酿造。同时,为了确认监督履职责任主体,办案团队详细查询了相关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规定,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对接沟通,厘清了行政机关工作职责。2021年7月23日,都匀市检察院向都匀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隔妹河流域存在居民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入河内、河滩上烧烤遗留垃圾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修复并加强日常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都匀市水务局高度重视,主动向都匀市委市政府报告,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联合小围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到现场监督检查并进行整改,同时结合河湖长制工作要求,督促河长对隔妹河流域开展日常巡查。目前,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共开展了巡查30余次,投入人工100余人次,设备工时近10小时,资金投入近3万元,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污染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销号。2021年9月27日,都匀市检察院到匀酒厂开展一案一回访,听取企业对水源地保护的意见建议,研究下一步工作方向,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优质烟酒”产业是贵州省十大重要支柱产业,匀酒作为“贵州老八大名酒”之一,不仅是都匀市一张亮丽的名片,也是都匀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服务保障好产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针对都匀市匀酒厂新址水源地隔妹河流域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站在护航“十大产业”和护航“绿水青山”的角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检察长带头办案、联合调查、无人机、一案一回访等方式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有效推动隔妹河流域污染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推动完善了水源保护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河湖长工作制,为促进都匀市经济长远发展、推进“六个都匀”“六个之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二:贵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要旨:在办理涉“十大产业”案件过程中,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将依法打击犯罪和护航企业发展相结合,在案件处理中体现“从宽”政策。
基本案情:2017年,贵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长顺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书,由该公司在长顺投资建厂,长顺县人民政府负责划拨土地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厂房、办公用房等,所有费用由该公司负责支付。投资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长顺县广顺镇硐口村凯佐场组哨上关组的位置平整场地建设厂房。
经长顺县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实地调查测算,该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1.09亩,所占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2019年9月27日,长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2月22日,长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长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贵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硐口村凯佐场组哨上关组占用林地61.09亩建设厂房,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该企业投产后,提供就业岗位60余个,带动就业300余人次,增加税收100万余元,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另外,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申请补植复绿200亩并缴纳了100000元补植复绿款,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和情节,2021年3月19日,长顺县检察院依法对贵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且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也应当充分考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企业职工就业稳定的需要。本案涉案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前景较好,如果对企业进行刑事判决,对企业影响较大,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减少了司法程序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发挥了刑法的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要敢于担当作为,主动服务大局,保障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注重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打击与保护并重,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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