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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乡村振兴
■欧进坤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职责使命,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司法职能,因地制宜地完善配套服务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扎扎实实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让自身发展与乡村振兴相向而行。笔者试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如何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角度,作以下浅析。
  一、提高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认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内容,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类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纠纷,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少数民族地区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基础普遍薄弱,起步较晚,农民仍以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的法律素质偏低,未形成村民普遍知法、守法和尊重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2.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无诉讼在农村表现很突出,农民的无诉讼意识根深蒂固,“能忍则安”的观念很浓厚。因对“无诉讼”理想的追求,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民族习惯法处理的解决方式,如姑舅对家庭内部纠纷的介入、德高望重的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等,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不认同感,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这种解决方式能够得到解决,没有人想到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治的认同。
  3.社会文化生活滞后。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贫乏。在农村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层次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影响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涉及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少。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少且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大多都是用村规民约来解决法律问题,或大多是用当地习惯来解决纠纷,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
  三、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乡村振兴的途径
  1.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营造法治环境。实现农民观念变革是引导农村形成法治文化、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关键。提升乡村振兴的法治水平在于农村的法治化建设迫切需要加强,基层法院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专门设立一个具备权威性的“普法”公众号,从帮助农村群众解决利益诉求出发,定期在公众号内推送典型案例、最新涉农法律知识,给予其诉讼指导,也可以通过村委的“大喇叭”及公告栏,对维权方式、维权部门、所需证据材料等内容进行引导,让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过程中知法守法用法。同时,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安置便民诉讼一体机协助村民查阅涉农案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畅通农村的司法渠道,使得农村居民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做到以良法规范和引领乡村有序发展,营造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
  2.加强司法便民举措,妥善化解涉农纠纷。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举措,高度关注农村新型经济关系,加强其司法保护力度,并依法审理农村产权保护、农村投资融资等涉农村民商事纠纷,合理规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律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农村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法治建设。另一方面,针对部分村民法治意识淡薄、遇事不信法不用法等短板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便民优势,切实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支点,积极通过“庭审进乡村”“法治宣传进集市”等活动及开展“院坝法庭”“假日法庭”等形式,讲好普法故事,使农民身边事成为普法的好教材。最后,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审判执行手段,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出重拳”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农村生态保护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努力实现绿色发展的法治化,切实捍卫乡村的绿水青山,以更高质量实现更美乡村的建设。
  3.健全多元化解机制,着力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着眼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平台。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合力取缔借以封建迷信方式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农村“黄赌毒”,以此加强乡村警示教育,引导村民移风易俗,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文明乡村的良好家风、朴实乡风的形成。
  4.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培育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只是法律的实施者、公正的守护者,更应是法治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要结合巡回审判工作,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人身侵权等案件,依法审查村规民约,积极通过司法行为推动法律在乡村实施,通过诉讼活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乡村良法善治,助推乡村道德建设。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5.提高执法水平,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极大危害农民法律意识的现象。执法者要依法执法,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为农民所信任。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6.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要紧密结合法院职能,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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