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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宸维:

  本院受理原告林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701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喜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12民初4064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3818号
铜仁市碧江区美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冉康:

  本院受理原告张干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4324号
张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万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2029号
徐广:

  本院受理原告米雪与被告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538号
谢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与被告谢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2719号之一
李树刚:

  原告铜仁市阳光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阳光冷链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1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11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货款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仁市阳光冷链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9元,由被告李树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宁、袁燕妮、蔡兴梅、张丽、刘远航、黄太华、王德敏、李睿、冯育政、范应平、田松、凡俊、罗小林、龙景柏、张付敏、罗玉:

本院受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案号:(2021)黔0103民初17737、17739、17740、17749、17751、17753、17755、17756、17758、17764、17765、17771、17773、17792、17794、182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珠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孔跃、贺登香有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1460号裁决书、【2021】第1464号裁决书(案号顺序与申请人姓名顺序一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被申请人贵州珠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跃工资人民币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人民币6,574.00),支付申请人贺登香工资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人民币8,500.00)。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阳爱都沪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敖雪、方志豪、马璐璐、邓琴、王郁晗、雷丹、蔡秀、李雪梅、廖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871-1879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澜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邓飞:

本委受理陆健、蒋志雯、黄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775-1777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阳爱都沪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母璐璐、石庆美、韩小慧、林开亮、黄娇、李东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880-1885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3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阳爱都沪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兴华、潘会、彭艳、李静、聂雅迪、张玉红、张艺、刘冰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886-1894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遗失声明
购房人:马嘉玲,身份证号:520102194706273026.共有人:张力戈,身份证号:520102200204123018于2015年1月10日订购花果园L1区7栋2单元37层0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票据(金额:12878元,票据号:000985960)原件遗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马嘉玲 ,张力戈。
李道伦遗失都匀万达广场装修押金收款收据,收据号0000900,金额10000万;(租赁保证金32194.80元,POS机押金1200元,物管费保证金17886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收据号0000899,合计金额61280.80元,声明作废。
本人刘洵(身份证号:522130198812231626)于2020年8月3日购买了未来方舟中天悦曦府-25-1-14号房屋一套,收据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收据号00008072,),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本人王帅(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09080055)于2014年3月15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F12组团11栋1单元26楼1号房壹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4767)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本人明仕国(身份证号码:522423198205073315),于2012年3月3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F6组团4栋1单元7-2号房源壹套,首付款金额:131270元(收据号:No.7003732)。维修基金金额:8625.(收据号:No.7003733).备案登记表.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本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72855617-5)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6175Y于2015年8月27日购买了未来方舟G4组团4栋1单元23楼1号房,收据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一次性全款金额:902924收据号:7106421),维修基金金额:18098收据号:7106422特此登报申明作废!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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