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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退车款协议》 法院:返还购车款并给付违约金
  ■ 王剑 
  【案情回放】花了近10万元买新车的钱,买家却收到一辆“拼装车”,质量差,安全无保障,且不能上牌。双方协议退车后,卖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近日,买方诉至贵阳市开阳县法院,法院审结了此案。
  2020年7月20日,原告刘某向被告任某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款为96000元。同时任某承诺出售给刘某的车辆为新车,刘某随即向任某支付购车款96000元。
  刘某收到任某交付使用的车后,发现该车为拼装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质量瑕疵,连牌照都无法上,导致刘某购买该车却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同年8月19日,刘某和任某协商一致签订《退车款协议》一份,确定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某随即将车辆还给任某。任某承诺于8月21日返还刘某购车款96000元,逾期未履行将按每天500元违约金支付给刘某。但之后,任某一直未按约定返还车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特诉至开阳县法院,希望能够拿回车款。 
  【法律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购车款96000元及给付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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