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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级法院
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记者 龙立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遵义市两级法院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坚持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近日,遵义市中级法院发布了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领域的典型案例,分别从爱国主义、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新时代新风尚,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遵义、法治遵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马某侮辱国旗案
  核心价值:爱国依法保护国家标志
  案情:2019年10月1日1时许,马某因对自身生活境遇不满,路过某校时,故意将该校悬挂在外墙上两面国旗烧毁。当日8时许,该校工作人员向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报案。2019年10月2日,马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认为,马某犯侮辱国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又实施侮辱国旗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以侮辱国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遵义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准许马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中,马某肆意践踏社会秩序,公然损毁国家标志,严重伤害广大群众的爱国情感。人民法院对其科处刑罚,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任何损毁国家标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应受到刑法处罚。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弘扬爱国精神。
  刘某兴诉刘某兰解除收养关系案
  核心价值:和谐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案情:刘某兴除养女刘某兰外,未生育子女。刘某兴请人将刘某兰抚养至三岁后,将刘某兰送回刘某兰奶奶家生活。刘某兴与刘某兰实际上未曾共同生活,且长久未联系,亲情淡薄,刘某兰不愿尽赡养义务,导致刘某兴无人赡养。赤水市天台镇天台山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赡养纠纷未果。赤水市法院通过了解情况得知,根据国家政策,如刘某兴系孤寡老人,则其可将山林田土交回村集体,由村委会出资安排刘某兴到赤水市社会福利院入住。刘某兴本人也希望村委会将其送到赤水市社会福利院居住,故赤水市法院指导村委会协助刘某兴起诉与刘某兰解除收养关系。
  调解:该案中,刘某兴表示不愿意与刘某兰共同生活,刘某兰也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故赤水市法院在依法减免刘某兴的诉讼费后,通过调解的方式,引导刘某兴与刘某兰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让村委会参与到对刘某兴的生活照料当中,给刘某兴的老年生活画上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赤水市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刘某兴与刘某兰解除收养关系,并由村委会与刘某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使刘某兴能够安享晚年。该案经判后赤水市法院进行回访,了解到刘某兴对村委会安排其到赤水市社会福利院生活非常满意。该案的处理结果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和谐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唐某某诉吕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核心价值:诚信友善孝道
  案情:唐某某向吕家某出借5500元用于治疗疾病,并约定还款日期,吕家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款。唐某某遂将其诉至桐梓县法院,案件受理后,桐梓县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的过程中得知,吕家某已经过世,仅能联系到吕家某子女吕某某。
  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吕某某对借条上署名为“吕国某”产生疑义。经桐梓县法院核实,吕家某同时使用两个名字,即在身份证中使用姓名“吕国某”,在房产证中使用姓名“吕家某”。前述事实查清后,唐某某与吕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吕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5500元。
  典型意义:唐某某在吕家某患病后,愿意借钱给吕家某用于治病,践行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吕某某在吕家某逝世后,愿意代父偿还借款,践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桐梓县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既为吕某某代父还款扫清疑虑,又依法保护了唐某某为朋友慷慨解囊后的合法利益。
   冉某娟诉申某周、邹某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依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冉某娟与申某周系夫妻。邹某琴与申某周同居生活期间,邹某琴向申某周转账9720元,还曾代为申某周支付汽车维修费9616元。申某周先后向邹某琴转账315900元。冉某娟认为申某周向邹某琴转账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某周擅自赠与邹某琴,故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由邹某琴返还款项。
  裁判:务川县自治县法院认为,申某周向邹某琴转账的315900元,系申某周与冉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转账原因是申某周违背婚姻的忠诚,与邹某琴同居生活,故申某周的此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在抵扣邹某琴向申某周转账的19336元后,剩余款项应当返还。遂判决:申某周向邹某琴赠与315900元的行为无效;邹某琴返还冉某娟296564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务川自治县法院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阐明申某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邹某琴的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认定申某周的赠与行为无效。该案裁判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让失德者不因其过错获利,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游某等申请执行贵州某建筑公司赔偿案
  核心价值:法治维护法律权威
  案情:李云某在为贵州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时发生事故身亡。李云某家属游某等人与贵州某建筑公司在汇川区洗马路办事处、高桥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贵州某建筑公司履行首笔20万元赔偿金后,余下部分未按约定履行,游某等人诉至法院,汇川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由贵州某建筑公司支付游某等人赔偿款合计62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贵州某建筑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向游某等人支付案件款,并隐匿转移财产,将本应由公司获得的工程款转移至实际控制人、财务、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贵州某建筑公司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申报财产等法律义务,汇川区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宇实施司法拘留15日。而后,陈某宇向汇川区法院申报了公司债权,并提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龙。依据陈某宇向汇川区法院申报的公司债权,该院查明,贵州某建筑公司的债务人将本应支付给该公司的工程款分别支付给李某龙50万元,梅某云50万元,陈某宇个人账户80余万元。汇川区法院依法追查涉案有关人员的财产下落,依法追加上述责任人为案件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慑于强大的执行压力,陈某宇与李某龙共同筹资,将案件债务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汇川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惩治了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最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对保障胜诉权利人合法利益,树立司法权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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